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十章 卫生监督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十章 卫生监督 第一百零八条 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及有关卫生法的规定; 接受卫生监督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其工作提供方便; 按照卫生监督员的建议,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