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
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
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
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