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卫生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对国境口岸交通工具实施卫生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是: 第一百零六条 对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是: 第一百零七条 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 第一百零八条 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