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口岸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的,由海关依法实施卫生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的,无需另行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