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当按照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