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