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