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