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