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