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