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