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