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