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