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