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