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里南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里南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