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里南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引渡请求应当由请求方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以下内容:

请求机关的名称;

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职业、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的材料;如有可能,有关其外表特征的描述,该人的照片,指纹和有助于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材料;

有关犯罪事实的说明,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和结果;

有关该项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定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

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刑罚的时效的法律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

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生效判决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请求方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提交的引渡请求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方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紧急情形下,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向被请求方提交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文件,并随后迅速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