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司法协助的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请求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并包括下列内容:

请求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可能时,被请求机关的名称;

请求所涉及人员的姓名、国籍以及地址;如果系法人,法人的名称和地址;

必要时,当事人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请求所涉及的诉讼的性质和案情摘要;

请求的事项;

执行请求所需的其他材料。

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使其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处理该请求,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补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