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文字 双方的中央机关进行书面联系时,应当使用本国文字,并附对方文字的译文或者英文译文。 司法协助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使用请求方的文字,并附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第七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