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司法协助的拒绝

被请求司法协助的一方(以下称被请求方)如果认为提供司法协助将有损本国的主权、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其国内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请求的事项超出本国司法机关的主管范围,可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并应当向请求司法协助的一方(以下称请求方)说明拒绝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