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官方文书的证明效力

为适用本条约的目的,在一方境内出具的官方文书,在另一方境内,具有与该另一方出具的相同或者类似官方文书同等的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