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认证的免除

为适用本条约的目的,由双方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者证明,并且通过本条约第四条规定的联系途径转递的文件,免除任何形式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