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所需文件
如有移管请求,除非被请求方已表示不同意移管,移交方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下列文件或说明:
经证明无误的判决书及相关决定的副本,包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关于刑罚的种类、刑期、起算日期、包括审判前羁押时间在内的已服刑期、剩余刑期、减刑和其他有关刑罚执行事项的说明;
关于被判刑人服刑表现的说明;
关于本条约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提及的同意移管的书面声明;
关于被判刑人的身体及精神健康状况的说明。
接收方应当向移交方提供下列文件或说明:
证明被判刑人是接收方国民的文件或说明;
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接收方法律也构成犯罪的有关条文;
接收方根据本国法律执行移交方所判处刑罚的有关程序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