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移管的请求、决定与答复
任何一方均可根据被判刑人申请或在征得被判刑人同意后提出移管请求。
任何一方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另一方提出的移管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其是否同意移管请求的决定尽快通知请求方。
移管的请求与答复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通过本条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途径递交。
任何一方均可根据被判刑人申请或在征得被判刑人同意后提出移管请求。
任何一方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另一方提出的移管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其是否同意移管请求的决定尽快通知请求方。
移管的请求与答复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通过本条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途径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