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移管的条件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移管被判刑人:
被判刑人是接收方的国民;
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按照接收方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在接到移管请求时,被判刑人还需服刑至少一年;
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任何一方鉴于该人的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认为有必要时,经被判刑人的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
双方均同意移管。
在例外情况下,即使被判刑人尚需服刑的期限少于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双方也可以同意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