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央机关
为本条约之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或者在必要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本条第一款所述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司法部,在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方面系指司法部。
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
为本条约之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或者在必要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本条第一款所述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司法部,在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方面系指司法部。
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