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通知被判刑人

双方应当在各自境内通知本条约适用的被判刑人,其可以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申请移管。

双方应当将移交方或者接收方根据本条约第五条就移管请求所采取的措施或者所作出的决定,通知在其境内的有关被判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