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过境

任何一方如果为履行与第三国达成的移管被判刑人协议需要从另一方领土过境,应当向该另一方提出过境请求。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使用航空运输且未计划在另一方领土降落的情形。

被请求方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同意请求方提出的过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