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联系语言 为本条约之目的,双方应当使用各自的官方语言进行联系,并附有另一方官方语言或英语的译文。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