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文本)(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如在解释和落实本条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和分歧,各方将通过友好谈判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