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只有在引渡请求所针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同意引渡:

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

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6个月。

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作为或者不作为根据双方法律是否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

双方法律是否将该作为或者不作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双方法律所规定的该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不同。应当将请求方提出的该作为或者不作为视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

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项以上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只要其中有一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被请求方即可以针对上述各项作为或者不作为同意引渡。

在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犯罪未遂和共同犯罪同意引渡。

双方不得仅因犯罪也被认为涉及财政事项而拒绝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