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或者被请求方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的权利;
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由于时效已过或者赦免等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免予追诉或者免予执行刑罚;
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同一犯罪做出终审判决或者终止司法程序;
请求方可能判处的刑罚与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为便利引渡被请求引渡人,被请求方可以在不违背其法律基本原则的条件下同意引渡。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达成适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