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四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四百零五条 分则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四条 目录 第四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