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九十三条 分则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