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九十四条 分则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