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九十二条 分则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三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