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七十六条 分则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三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