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七十五条 分则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