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分则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百七十四条 分则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