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二十九条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