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三十条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