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二十八条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