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十九条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