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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记的,应予当场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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