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