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