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