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当发布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